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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8-16  浏览次数:374
核心提示: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联系人:邮箱:手机:电话:

[ 文号:冀质监函〔2010〕405号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规范全省质监系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检验检测等安全监管机构及人员行为,落实相关单位及人员相关责任,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公平、公正,现就系统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检验检测、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培训考核、评价评估等,下同)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持证上岗。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取得A级安全监察员证书,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取得B级安全监察员证书。
二、检验检测机构的负责人及副职应具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能力,熟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检验技术和质量工作应有专职副职分管。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中层部门的负责人应当持有检验师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资质。各岗位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资质所限定的范围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三、特种设备综合性检验机构内设的中层部门,应当根据检验检测工作的需要合理配备人员,各中层技术检验检测部门的持证人员数量不少于5人,辅助性工作人员数量不超过持证人员的30%。
四、在现场进行行政执法、检验检测(包括监督检验、定期检验,下同)、型式试验、鉴定评审、评价评估等工作时,持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五、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需要进行检查审查认定的项目或者是定性类结论及需经检验检测得出的结果数据必须是由持证人员亲自得出,不得引用他人结果或者是由他人检查审查、检验检测得出的结果。
六、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非持证人员和非本部门的人员,不得整理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没有参加现场监管工作的人员不得整理监管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
七、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报告、证书等文书的首签应由负责该项监管工作的人员签发,不得由其他人员代签,终签人员及人员条件要求必须在单位管理制度中有明确的规定。
八、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报告、证书等文书,应当按照档案的管理进行严格管理,对没有明确规定保存期限的文书,其保存期限不少于有效期加一年。
九、不得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下达不符合实际的收入指标;在任务下达、人员人事安排等方面不得违反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十、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主管领导,单位负责人,中层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不得与相对行为人发生咨询、介绍客户、推销产品,订阅书刊杂志,强拉培训考核等有碍公平公正等行为。
十一、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工作人员不得吃拿卡要,收受有价证券、货币等好处或者回扣。
十二、不得以强制手段承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未作规定的检验检测、型式试验、评审鉴定、评价评估等业务,在用户自愿的情况下可以承揽相关业务,但出具的报告证书封面必须加注“自愿委托”字样。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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