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冀质监函〔2010〕310号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电梯安装维保单位:
电梯是精密的机电一体化设备,要求相关部件配件及电气控制经过协调性和匹配性试验,电梯设备及其配套的零部件是生产厂家匹配好的配套产品。近几年来,电梯行业的产品销售、安装和维护保养等方面,出现了一些不规范行为,如有的电梯在招标或采购中将电梯产品分成几部分采购或招标,导致电梯产品的部件配件为非电梯生产厂家提供的部件配件,在产品质量方面良莠不齐,有的甚至是假冒伪劣的产品部件配件,造成电梯整体质量严重下降,质量责任不清,严重地影响到电梯的安全性。为保障我省电梯设备质量,确保电梯投用后运行安全,针对当前电梯行业在产品出厂、设备安装和维护保养中存在的问题,现就电梯产品出厂、产品采购和安装及保养中有关产品配套等方面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了保障电梯产品的安全质量,自2010年10月1日起,我省新装的电梯设备均应是电梯生产厂家供货的全套产品。电梯生产厂应对其整机及其配套件质量负责。
二、为了保障电梯产品质量,明确质量责任,凡销售到我省的电梯产品,电梯生产厂家应提供完整的供货详细清单,并在每份清单上加盖生产厂家的电梯销售专用章。电梯生产厂对电梯产品质量负责。
三、电梯设备在采购及招投标中,不得将整台电梯设备分成多个标段或者是分成几步招标或采购。
四、电梯产品到达施工工地后,应由制造单位、安装单位和用户三方共同开箱,开箱过程、部件清点结果应有文字记录,应由以上三方签字确认。各电梯安装单位负责到货设备零部件与供货清单的核对、把关工作,如存在错发、漏发及不符合情况,要求生产厂家及时更正。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电梯产品(以电梯生产厂家提供的供货清单为准),各电梯安装单位不得进行安装,否则由电梯安装单位承担电梯的产品质量责任和电梯的安全使用责任。
五、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接受电梯安装告知时,要对电梯产品的配套性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电梯安装环节的执法检查,将电梯配套性作为一项重点检查内容。在行政执法中,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电梯产品,对电梯安装单位按擅自组装(无证制造)进行处理。
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对电梯安装验收时,对电梯产品的配套性作为一项重点检验内容,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电梯,不得验收通过,不得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八、在用电梯的改造和维护保养中所涉及到的部件配件更换应尽量选用原厂的部件和配件。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